青岛男子违规进入崂山被困一天获救,注销年卡并罚千元, 你怎么看?

一直比较关注游客外出旅游的安全问题,最常见的事故主要有失足坠崖、溺水、动物袭击等,发生事故最突出的原因往往是游客自身不遵守景区规定造成。

12月7日在崂山景区失联的青岛游客,于12月8日被成功搜救护送下山,所幸没有造成伤害,实乃万幸。

这次青岛游客在崂山失联被成功搜救,其失联的原因恰恰也是违反规定到未开放区域造成的。

失联后,景区和青岛红十字救援队进行了联合搜救,在成功将失联游客救下山后,崂山景区依法依规对违规游客做出处理。这是个合情合理的处理结果。

和大家分享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游客失联,责任在于游客。

崂山虽然是个收费景区,但山岳型景区毕竟是野外景区,还有许多没有开发甚至十分危险的景区。这些未开放地方,对游客是有吸引力的,同样也是危险的,所以景区一般都会进行明显的提醒和警示,游客对这些警示、提醒的漠视,就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违规进入景区,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最大的责任恰恰就是游客自己。

第二、景区的救援是必需的,也是有力、有效的。

游客在崂山景区失联,不论责任是谁的,哪怕游客负有全部的责任,景区也责任、有义务进行全力救援,不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必需的。

青岛游客在崂山失联后,崂山景区和青岛红十字救援队全力进行联合搜救,并救援成功,这是值得点赞和肯定。

第三,景区对涉事游客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青岛男子是咎由自取。

游客失联或者出了事故,进行有效救援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游客违规造成救援的,旅游业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收取救援费,有的主张进行处罚或者惩戒。不论是收费还是处罚、惩戒,都必须于法有据,依法办事。

这次崂山风景区管理局执法大队对涉事的青岛游客处以1000元的罚款处罚,不论是执法主体、法律依据、处罚幅度都是合理合法的,为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可以作为一个案例供其他类似景区进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这一规定有明确的执法主体,有明确的处罚幅度,青岛男子对号入座,对于罚款1000元处罚是非常有说服力的。

第四、关于取消年卡使用资格问题,和大家进行商榷一下。

没有见过崂山景区的年卡实物,但从网上进行相关搜索,特别是在崂山景区的旅游网站上有办理年卡的有关说明,但没有找到具体的使用说明。

经进一步搜索,在搜狐网上有一个叫做“崂山发布”的搜狐号,2017年9月30日发布了一条《办理崂山旅游年卡,这些事情你必须知道》的文章,发布了一个多达十一条的崂山旅游年卡使用管理规定,其中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严禁游客持年卡进入未开放区域。

第九条 违反下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首次发现且当场改正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再次发现或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当场改正的,按规定注销当事人年卡或当事人及所持他人年卡,且注销后1-3年内当事人不得办理新年卡;对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注销年卡外,取消当事人年卡办理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禁在封闭时段进入景区,严禁持年卡进入未开放区域或封闭区域游览,严禁从开放区域进入森林防火禁严区域,严禁从非正规线路进入景区游览;

如果这一规定是崂山景区正式发布的年卡使用规定,就具有规范意义。这次涉事的青岛男子年卡予以没收也算求仁得仁,景区作出的规定基本符合规定。

为什么说基本符合规定呢?从具体的规定来看,有一个细微的瑕疵。规定中详细规定了“首次发现且当场改正”、“再次发现或经过工作人员劝阻仍不当场改正的”、“对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共三种情形。我们不知道这次涉事的青岛男子持年卡进入未开放区域属于首次发现还是再次进入,如果首次发现,可能对其年卡直接没收是值得商榷的。

依法依规办事,就要讲究严谨,当然,刚才提到的使用规范问题是不是景区自己发布的,有关解释权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只是自己的个人观点,供大家讨论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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